2007年8月19日星期日

拓展社企應進取又務實

信報財經新聞 2007-05-10 周永新

筆者上周談到社會企業,強調社會企業的存在目的是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所以創造出來的職位是大量或少量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目的在於職位的數目,筆者說過,只要政府加快基建便會有更佳效果。
  此外,一些人認為,社會企業的目的既要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難免與一般福利服務混淆;誠然,社會企業的服務對象多是有特別需要人士,如使用「平安鐘計劃」的長者多得到社署資助。不過,社會企業若真要發揮作用,應以一般市民為對象,所以「長者安居服務協會」近日正努力開拓市場,增加服務種類,試圖擺脫福利機構形象之餘,更可把政府間接提供的資助減至最低。
  筆者認為,社會企業要在香港發揚光大,必須與福利機構劃清界線。無可否認,現在市民認識的社會企業,絕大多數由非政府機構創辦,如上周提到神託會的「大茶壺」、東華三院的「創毅蔬果加工及批發服務」,主理其事的多是社工,怪不得外間人士看來,總覺社會企業與福利機構差異不大。
社企不同福利機構
  筆者曾有這樣的經驗:醫管局轄下醫院的小賣部,不少由福利機構以社會企業形式經營,病人家屬在購物時,當得知經營者是福利機構,多認為價錢太貴,因在印象中,福利機構不應牟利,更應有補貼。
  不過,社會企業絕對不是福利機構;如果只是提供福利服務,就由福利機構去辦好了!政府也應按市民的需要給予補助。因此,政府在推動社會企業時,應積極邀請私人企業參與,否則社會企業皆由福利機構營辦,市民就很難明白社會企業所做的與現行福利機構提供的服務有什麼分別。
  筆者也明白,社會企業既要為弱勢社群創造職位,福利機構在營辦社會企業方面確實有優勢,社工也較能掌握弱勢社群的需要及如何與他們溝通。折衷的解決辦法是,私人經營的社會企業也聘請一兩位社工,由他們提供協助及負責人事管理,而福利機構在營辦社會企業時,也應另外成立公司,務求洗脫一貫的福利形象,令使用服務的消費者一新耳目,也不要老想自己仍在接受福利。
  對於社會企業,市民(包括福利機構人士)還有一種看法,認為只要企業不牟利、賺錢也不把利潤放入私人口袋裏、經營方法多點商業味道,也就是社會企業了。社會企業是否就是這麼簡單?
目標服務弱勢社群
  未解答以上問題,先來看幾個外國的成功例子。談起社會企業,很多人都想起去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在家鄉孟加拉創立的鄉村銀行;鄉村銀行以三十美元的小額貸款,借給貧窮的鄉鎮居民添購生產工具,讓他們成為自僱人士。資料顯示,自鄉村銀行於一九八三年成立以來,有百分之五十八貸款者成功脫貧。
  小額貸款協助貧民自力更生的做法並不新鮮,筆者翻查香港戰後的福利歷史,發覺當時不少有外國捐款的志願機構都設有小額借貸,讓一些有工作能力的失業人士做些小買賣,或購買生財工具重拾故業。這是另一種形式的社會企業,不是直接的為弱勢社群創造職位,而是提供資本令他們重新有收入,或提高他們的賺錢能力;不過,無論採用什麼方法,得益的都是弱勢社群。
  另外可以一提的,是英國的「家具資源中心集團」(FRC Group),這個集團於一九八八年成立,總部設於利物浦,主要業務是收集可循環再用的舊傢俬,還兼營廢物回收、搬屋、裝修等。以業務性質而言,集團與其他私營的廢物回收公司並沒有分別,但所以能夠成為社會企業代表,除利潤不分發股東外、最主要員工中不少是失業人士、更生者和傷殘人士,而修復後的舊傢俬,也以低價轉售給低收入家庭。此外,英國還有專門為主婦提供兼職的社會企業,日本也有社會企業組織年輕失業者為長者提供個人照顧。
  以社會企業形式協助弱勢社群,提高他們的自助能力(以今天的術語是建立「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在香港是否有前途?正如五月四日《信報》社評說的,香港是高度發展的商業城市,如果有錢賺的,商人怎不早先機?因此,在香港發展社會企業,空間實在有限,主要還是看是否有市場。
  筆者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曾當觀塘一間福利機構的委員;這所福利機構設有工藝部,讓調景嶺的難民做些手工藝,如錦盒、刺繡等在美國友好機構售賣,初時也很好生意。八十年代中國開放,工藝品充斥美國市場,香港這所福利機構的工藝部也要關門了。
  福利企業面對的就是這樣殘酷的商業競爭─沒有市場,就沒有生存的機會!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管理人才訓練、開辦時的營運資金、採購合約中標明社企有優先等,皆可令社會企業不至連開辦的機會也沒有,但要持續下去,成為協助弱勢社群的長久力量,看來要做的還有很多。
無助縮窄貧富差距
  最後要提的是有些報道,政府希望透過社會企業來縮窄貧富差距;我聽了以後,心中不期然說:是不是開玩笑?貧富懸殊是指收入不均,失業人士或其他弱勢社群就是找到工作,收入怎會對縮窄貧富差距有幫助?理由十分簡單:一來社會企業創造的職位不會多,大學同事羅致光曾說不會多過一萬個;二來社會企業提供的職位薪金不會高,受聘者可自力更生已十分難得。
  筆者一連兩篇談社會企業,好像是潑冷水,目的其實是避免社會人士對社會企業有不切實際的期望;特首不是說政府施政進取之餘、還是務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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