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1日星期六

轉貼: 全力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

席,首先,我很多謝梁劉柔芬議員提出這項議案。這項關於社會企業的議案,其實是相當重要的。我們最近聽聞社會企業已成為扶貧委員會內一項對抗貧窮、消滅貧窮的主要政策或策略。一項最新的消息是,扶貧委員會昨天剛召開了會議,進一步闡釋了那個為數1.5 億元的所謂“夥伴倡自強”基金,在未來5 年,每年會有3,000 萬元可供機構申請。這個基金將成為一個種子基金,供發展社會企業之用。

主席,“社會企業”一詞其實頗為有趣,是把兩樣相當不同的東西放了在一起。“社會”似乎是指一些公益事項,是從社會角度考慮一些有需要的羣體的情況,“企業”則是在市場上以謀利為主要目的,價值觀是以私利為主,透過競爭和市場機制,從商業模式來考慮。將兩者放在一起,其可行性是怎樣呢?社會企業是否真的可以減少貧窮、協助有需要的人或一些弱勢社羣就業,得以脫離貧窮呢?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崇高的想法,亦是一個值得我們探討及進一步發展的方向。

政府能夠初步提供一些資金,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我們非常樂意看到。可是,除了提供資金及梁劉柔芬議員今天提出這項議案外,我們很期望還會有其他政策措施,甚至能夠在法例的框架上作出配套。否則,這個社會企業方向,可能未必能發揮最大的有效力量。

為何我會這樣說呢?其實,陳婉嫻議員剛才也提到,無論是以合作社形式,或是以其他形式來發展所謂的社會企業,一些機構目前也在面對一些困境。現在的社會企業,其實不是沒有規模的。以合作社來說,在香港其實已發展了很多年。根據社聯最近一份資料顯示,現時共有48 間非政府服務機構,正在進行187 項這一類的社會企業計劃,其中服務的對象很多,包括單親人士、新移民、失業者、低收入的人及婦女等,而舉辦的形式亦很多元化,例如幫助照顧小孩、經營小士多、小賣部、洗車,以及上門陪診等,多不勝數。可是,他們現在面對着甚麼問題呢?

他們除了最初要人協助成立所謂的種子基金外,他們現在還面對着很多問題。首先,如果以合作社形式發展,是會令他們的身份有點尷尬。現時的《合作社條例》其實是一項非常過時的條例,原意是給漁農界使用的,但現時卻被用來幫助弱勢社羣以合作社形式開辦社會企業,這其實是不太適合。

為甚麼我這樣說呢?舉例來說,除了陳婉嫻議員剛才提到要有10 個人才可以經營外,當中還涉及其他問題。如果今天要以合作社的名義購買保險,究竟怎樣購買呢?又例如就強積金而言,誰是僱主,誰是僱員呢?合作社的精神在於大家不是以僱員的身份在那裏工作,而是大家都有份。當他們面對這情況時,應怎麼辦呢?事實上,在申請商業牌照時,例如有一間合作社在大學內經營了一個小賣部售賣雪糕,當他們向食環署申請牌照時,食環署的官員詢問他們有沒有商業登記?如果沒有,便無法向他們發出牌照。所以,他們是要面對相當困難的。

有些合作社會幫助一些領取綜援的單親人士,這些領取綜援的單親人士在合作社工作時,他們的工作時間是否亦計算在內呢?那麼,何謂合作社的工作時間呢?合作社的精神在於成員擔任不同的崗位,各人有不同的投入,本身的賺錢能力反而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大家合作,而所得到的利潤,大致上會平均分配。

在合作社中,有些職位未必是直接在最前線提供服務,例如一些成員會負責行政及會內的工作,但社署有些職員指這不算是工作,於是在計算他們的綜援金額時,便會有很不同的處理方法。有鑒於此,各政策局及部門的配合便是很重要。

此外,如果我們說社會企業,最須考慮的其實是其長久生存的能力,即其可持續性。我們拿出了1.5 億元,如果任由這些社會企業在市場上自生自滅,但它們卻無法真正生存,三兩年後便結業,這其實是浪費了公帑。那麼,怎樣才可以令它們持續呢?我們看到外國有很多政策,例如政府在外判過程中會有一些特別考慮,除了把某些服務專門外判給這些社會企業或非謀利團體外,在提供地點或提供一些服務方面,也會給予它們一些特別優惠。舉例來說,今天有很多這類團體向房屋署申請鋪位,但房屋署職員會詢問它們是甚麼?由於合作社並不屬於慈善團體,所以便申請不到地方。

即使在進行外判時,政府現時大致上是接納了以成本效益、商業價值作為取向。基本上,最重要的當然是價格便宜,差不多可以說,很多外判工作均是價低者得。如果是價低者得,這些社會企業往往便未必能夠在這個前提下跟一般商業機構競爭。如果不是價低者得,而是特別優惠這些社會企業,政府可能會擔心這樣不知會否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呢?外面的商界亦會擔心,這樣會否優惠了這些企業,對一般商業機構造成歧視呢?所以,這些問題是要詳細考慮,而相關的政策亦要清晰和透明。我暫時還未看到有充分討論和相關政策。至於法律方面,正如我剛才提到,現有的《合作社條例》已完全過時,究竟應如何把它提升,配合現時的需要呢?

除了這些情況外,即使我們讓社會企業跟商界平等競爭,政府或公營部門在外判時,除了純粹從成本效益、價低者得的角度考慮外,可否亦考慮其他的社會因素呢?這不止是為了這些社會企業,而是即使當政府把工作外判給任何企業時,如果能夠一併考慮一些社會因素,政府的考慮便不一定是不平等;那仍會是一個平等、公開的外判程序,但卻並非純粹從商業原則考慮。外國其實亦有這樣做,而且有相當多成功的例子。 所以,我很希望我們今天所看到的社會企業除了是一個口號和1.5 億元外,還希望相關的討論、政策和法律必須緊急地配合,否則,社會企業便未必能發揮到最大的扶貧效力。


引用自:http://www.cheungchiuhung.org/index.php?tn=cms&ncid=2&nid=373&la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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