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者愛也?家庭暴力不能容忍
家庭暴力是一個頗複雜的問題,有人視為他人的家事,不應干預。彥言有謂「家醜不出外傳」,有人則認為家裡吵吵鬧鬧是等閒的「家常便飯」,但家庭糾紛若涉及暴力和罪行,筆者則認為絕對不能容忍。
現時根據香港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於1986年訂立,取自英國的相關法例。二十年以來,有關的法例在英國已有多次的修訂,但香港則仍在諮詢如何修訂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香港家庭暴力條例的範圍非常狹窄,已落後於歐美及其他亞洲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保障,尤其是─ 1)法例只保障婚姻關係及男女同居關係的男女,往往不少婦女仍受前夫的滋擾。
2)法例只保障夫婦及兒童,不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姻親及當事人的父母或與其同居的兒童則未必能對當事人有充分的保障及保護。雖然有關當事人可得到其他法律保障,如傷人等,但並不視為家庭暴力的事例。
3)法律並沒有對暴力一詞作出解釋,當事人要作出證明其身體曾受暴力挾持,而沒有保障其他的虐待 ( 例如精神虐待、言語上的侮辱、性虐待、恐嚇,以及財政上的剝削等。)
本人認為家庭暴力既是複雜的社會問題,不能單靠法律解決 (特別是現行的法律已非常不足) ,政府更應有完整的配套來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 ─
1)就若干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家庭推行家庭輔導計劃。 ( family counseling)
2)給予更多社會資源培訓家庭輔導員及提倡社區家庭輔導計劃。
3)個別有家庭暴力傾向人士進行輔導,以鼓勵他們重新投入家庭生活。
4)前線執法人員駐守家庭暴力事件較嚴重的地區,應必須要接受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訓練。
5)教會、學校及地區亦可推動家庭和諧活動,教育下一代不能容忍,亦不能以暴力方法解決家庭問題 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談何容易!要解決家庭的問題是值得花功夫及時間的。
http://www.gnci.org.hk/city/cityview.php?page=29
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打者愛也?家庭暴力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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